白日梦我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9/7 8:53:50 作者:宋开娟 浏览量:1524次浏览

白日梦我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奖助学金在学风建设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的作用,激励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二章   奖助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励资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及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助学金奖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恶习,无违纪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公德,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积极上进;

5、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和校、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具体条件

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

   成绩优异是指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专业排名进入前10%,并且综合素质测评达到专业排名前10%。平均学分绩点或综合素质测评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宿舍管理查出的各类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原则上均为同年级同专业前30%。上学年无挂科现象。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来自边远艰苦地区的学生,学习进步明显的,应予以优先考虑

4、须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无挂科现象;

5、须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六条  每年度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级下达学校的名额进行分配,各院(系)组成评审小组组织学习、宣传及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下达评审通知及名额分配,各院(系)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及辅导员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讨论,确定预人选,经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院(系)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再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将获得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报校领导批准,在全校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在接到上级批文后,组织各院(系)进行学生银行卡号的核对签字,将确认的学生银行卡号及发放表报校领导审批后交财务处,财务处于当年将国家奖助学金打入学生的银行卡。

第十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被举报、反映存在问题的学生,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助学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求做到:

(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受助于国家、社会,回报于国家、社会的观念,培养优良的道德品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三)勤奋钻研,刻苦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四)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作风,不铺张浪费;

(五)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服务活动,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六)家庭情况好转,不再属于资助范围的学生,应主动向学校说明情况并不再申请助学金。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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